(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施小英与金建芬、金菊芬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小英,金建芬,金菊芬,沈恩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71-2号原告:施小英。委托代理人:杨世东。委托代理人:沈新芳。被告:金建芬。委托代理人:叶顺喜。委托代理人:陈守芳。被告:金菊芬。被告:沈恩伟。委托代理人:吴玉明。原告施小英与被告金建芬、金菊芬、沈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施小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小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小英撤回对被告金建芬、金菊芬、沈恩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财产保全费2300元,合计3496元,由原告施小英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审 判 员 沈 巍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