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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余某某诉凌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余某某,女,1981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均福,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某某,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林,洪雅县洪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辜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