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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张乙与被告史甲、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史甲,史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张甲。原告张乙。被告史甲。被告史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与被告史甲、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已私下协商处理好,欲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甲、张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张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张甲、张乙负担。审判员  贾鑫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雪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