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卫国其他行政裁定书43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4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卫国。上诉人程卫国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没有任何初步证据显示被诉的深圳市公安局与深圳市监察局存在联合执法情形,且深圳市监察局作为行政监察机关亦非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坚持以深圳市公安局与深圳市监察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寒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