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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新国、曹清云、李培、李辉、李彩霞与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国,曹清云,李培,李辉,李彩霞,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00517号原告李新国,男,1951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清云,女,1926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培,男,1974年10月25日生。原告李辉,男1979年9月15日生。原告李彩霞,女,1975年4月30日生。被告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胜,男,1972年11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黄显超,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国、曹清云、李培、李辉、李彩霞诉被告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国、曹清云的委托代理人李跃伟及原告李辉、李培、李彩霞,被告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建胜、黄显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4日孙爱莲到被告经营的温泉度假村洗浴,在被告设置的盆浴间洗浴时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金等共计206788.9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辨称,2013年2月24日孙爱莲由其女儿陪同到被告经营的温泉度假村洗浴。女儿将孙爱莲送到盆池部的205房间中,留下母亲一人洗浴后外出。当女儿返回浴室接母亲孙爱莲时,发现孙爱莲在盆池间洗浴时死亡。为此原告方要求赔偿,经法医鉴定:“孙爱莲因固有的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并非被告没有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所导致。故原告诉请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要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明察公断,驳回原告的错误诉请。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孙爱莲在女儿李彩霞的陪同下到被告经营的温泉度假村洗浴,原告李彩霞买了一张单间洗浴池的票,孙爱莲自己去单间洗浴房洗浴,原告李彩霞离开温泉去办其他事情,下午5点半钟左右,原告李彩霞去接其母孙爱莲时,发现孙爱莲已在浴池去世。综合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分析,孙爱莲系在外部环境刺激下固有心脏病发作去世,孙爱莲去世后,被告为其支出费用20000元。孙爱莲出生于1951年3月10日,其母曹清云,出生于1926年4月15日,生育有四个子女。原告的损失有孙爱莲的死亡赔偿金为135448.92元(7524.94元×18年),丧葬费17101.5元,曹清云的赡养费6290.18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兰考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兰考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孙爱莲去世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有疾病,原告作为孙爱莲的近亲属,让其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洗浴,对孙爱莲的去世其自身及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浴池的管理者没有充分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孙爱莲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赔偿责任。五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以5000元为宜,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新国、李培、李辉、李彩霞、曹清云各种损失158840.6元的40%即63536.24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再赔偿原告48536.24元。二、驳回原告李新国、李培、李辉、李彩霞、曹清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2元,被告兰考县方园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1761元。原告李新国、李培、李辉、李彩霞、曹清云负担26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进良审判员  赵玉分陪审员  翟 颖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董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