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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现恩与赵永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赵现恩。被执行人赵永辉。本院在执行赵现恩申请执行赵永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立案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申请人领取了案件款10050元并出具了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