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关兴、童昌梅等与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经济合作社第六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兴,童昌梅,吴忠耕,郭五弟,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经济合作社第六组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张关兴,农民。原告:童昌梅,农民。原告:吴忠耕,农民。原告:郭五弟,农民。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楼兵军。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倩。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经济合作社第六组。负责人:陈雪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关兴、童昌梅、吴忠耕、郭五弟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经济合作社第六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未能明确被告负责人身份而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关兴、童昌梅、吴忠耕、郭五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关兴、童昌梅、吴忠耕、郭五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