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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金海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海,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01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海。被申请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海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