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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初字第8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晓庆与张树和、孙万钧、郭恒刚、青州市通元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王春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庆,张树和,孙万钧,郭恒刚,青州市通元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王春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811-2号原告张晓庆。被告张树和。被告孙万钧。被告郭恒刚。被告青州市通元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东高镇韩家村。法定代表人孙万钧。被告王春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庆诉被告张树和、孙万钧、郭恒刚、青州市通元汽车经贸有限公司、王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及被告郭恒刚之妻刘晓红、被告孙万钧之妻李丽萍的银行存款(工资、债权、住房公积金)15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工资、债权、住房公积金)15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铁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邢  利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