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胡志安与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安,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胡志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建崇、潘瑞升。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安与被告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安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且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旭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