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连祎、王祯光与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祎,王祯光,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宋连祎,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王祯光,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初文杰,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3728345-5法定代表人王善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祎、原告王祯光与被告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祎、原告王祯光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祎、原告王祯光撤回对被告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连祎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