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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宋连祎、王祯光与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祎,王祯光,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宋连祎,男,1969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王祯光,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初文杰,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3728345-5法定代表人王善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连祎、原告王祯光与被告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连祎、原告王祯光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连祎、原告王祯光撤回对被告青岛金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连祎负担。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