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江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国,罗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江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黄兴国。委托代理人彭明然,四川成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毅。委托代理人罗家瑞。原告黄兴国与被告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明然、被告委托代理人罗家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兴国诉称,2012年1月20日,被告因经商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被告罗毅辩称,借款300000元是事实,罗毅在借条上的签名也是事实,但双方口头约定了以2011年10月13日罗毅购买的宝马车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经审理查明,罗毅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20日向黄兴国借款3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罗毅以其所有的宝马车1辆作为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未约定还款期限。罗毅至今未偿还借款。以上案件事实有借条、购买车辆发票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其还款,被告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兴国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罗毅负担。此款原告黄兴国已预交,被告罗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