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谷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谷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丽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学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