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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法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代富申请执行张利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富,张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张代富,男,194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骑龙镇铁牛村十二组8号。被执行人张利军,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狮市镇马鞍村十二组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利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利军与林启会共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利军与林启会共有的坐落在富顺县富世镇印花庄巷192号附6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5.53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190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英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