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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