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蔡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施某,女,24岁。委托代理人丁亚军,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26岁。委托代理人梁庆忠、于国地,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施某承担。审判员 姚海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