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323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翔安酒店有限公司,程洪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翔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综合楼2、3层,组织机构代码568514346。法定代表人程惠,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建平,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洪弟,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号,身份证号码×××1522。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翔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称翔安酒店)因与被上诉人程洪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沙劳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翔安酒店与被上诉人程洪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翔安酒店要求不予支付二倍工资,理由是程洪弟利用职务之便将劳动合同隐匿,其又在虚假文件上偷盖公章,造成虚假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人事文秘工作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不同规定。对于已签订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履行保管义务。对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人事文秘的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正常角度,也应安排他人另行保管。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义务。如���人单位举证不能,应依法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翔安酒店未履行其义务,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处理并无不当。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翔安酒店认为程洪弟系违纪旷工而自行离职,其无须支付任何补偿;程洪弟则认为系因公司不再需要总经理助理,故协商一致解除。由于双方均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为翔安酒店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翔安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按照程洪弟全部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原审法院判决翔安公司支付律师费47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翔安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翔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