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伟,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李继伟。被执行人:朱同根。被执行人:王翠霞。被执行人:张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朱同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02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同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022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施照法审判员 彭 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