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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2013)玉区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郁╳╳与被执行人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xx,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申请执行人郁xx与被执行人梁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郁xx,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xx,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郁xx与被执行人梁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1700元及违约金29564元,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xx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郁xx付了工资款1700元,申请执行人郁xx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追偿,并申请本院对上述申请事项终结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玉区法民初字第42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支付工资款1700元及违约金2956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唐国兴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