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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商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盐兴博五金有限公司与陶惠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兴博五金有限公司,陶惠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商初字第708号原告:海盐兴博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淳良。委托代理人:吴勇巍。被告:陶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兴博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惠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惠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兴博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陶惠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4元,由原告海盐兴博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晶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