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子显与杜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显,杜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张子显,男,住扶沟县。被告杜闯,住扶沟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显诉被告杜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显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杜闯驾驶的豫P95C**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子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杜闯驾驶的豫P95C**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晓峰审 判 员 罗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