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立广抢劫罪,王立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广,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1998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2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500元;2012年3月8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昌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广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彦霞、方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王立广伙同孟某(另案处理)在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利河桥附近,经预谋,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潘某现金3000余元、oppo手机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为680元,总价值36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钱某的陈述;同案犯孟某的供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公安机关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盗窃的事实1、2013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立广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李寨村大许庄田地边上,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被害人许某银白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50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2013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立广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中街往西150米处,趁无人注意之机,窃取被害人张某爱玛牌浅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70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苏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合性证据:书证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监狱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王立广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广犯抢劫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广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王立广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立广案发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所得的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立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英军审 判 员 翟 娟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