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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诉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贤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晴,公司员工。被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唐景庭,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信义光伏产业(安徽)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晋心宏人民陪审员  邓道保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