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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董海平、徐晓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祥,董海平,徐晓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永祥。委托代理人周旭涛。委托代理人胡闻龙。被告董海平。被告徐晓红。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张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祥与被告董海平、被告徐晓红、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祥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祥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祥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84.50元,由原告王永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