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商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江苏省农垦棉业有限公司与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农垦棉业有限公司,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商初字第1274号原告江苏省农垦棉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科技创业中心206室,现经营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31号工艺美术大楼7层。法定代表人胡保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冬、金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五甲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勤。原告江苏省农垦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棉业公司)诉被告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三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立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垦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三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垦棉业公司诉称:2012年7月至9月间,原、被告多次签订《棉花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棉花,原告将货交到指定地点,货到付款,并对货物的价格、运输方式、货款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向被告发送货物的义务,但截止2013年7月5日,被告仍拖欠878665.78元货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878665.78元,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137505.53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6日止,实际应计算到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05%计算)。被告新三维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9月17日期间,供方农垦棉业公司与需方新三维公司签订了九份《棉花购销合同》,由农垦棉业公司向新三维公司供应印度棉、安徽棉、新疆棉等商品,并分别约定了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结算方法:货到付款,逾期需方承担供方银行贷款利息,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金额的10%或15%支付违约金(九份合同中2012年8月9日总金额754263.50元的购销合同约定为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其余八份合同均约定为合同金额的15%)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农垦棉业公司依约供货,新三维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此后,新三维公司确认,截止2013年5月30日共欠本金1078665.78元,利息等125980.07元,合计1204645.85元。对账后,新三维公司又支付欠款200000元,尚欠货款878665.78元未结清。原告农垦棉业公司经催要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棉花购销合同、对帐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多份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全部货款,经对账确认后,又未能结清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所欠原告的货款878665.78元应予给付,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农垦棉业有限公司货款878665.78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37505.53元,合计1016171.31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8月6日,此后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0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交纳受理费6973元,由被告南通新三维棉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立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张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