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丹玲与奚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玲,奚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丹玲,个体工商户。被告:奚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玲与被告奚万丽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丹玲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