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丹玲与奚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玲,奚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21号原告:王丹玲,个体工商户。被告:奚万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玲与被告奚万丽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丹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丹玲负担。审 判 员 杨惠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