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程杰诉何成刚、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安跨越专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何成刚,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安跨越专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程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娟(特别授权),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成刚,男,汉族。被告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庙坝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大楼。注册号5009040000070421-1-1。法定代表人苏武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芸,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长安跨越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河街道申明坝天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重生,总经理。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塘坊渝巴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305163-8。法定代表人冉茂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恩芝,该公司员工。原告程杰诉被告何成刚、重庆长驰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安跨越专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杰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程杰承担,本院决定免交。审 判 长 吴家慧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人民陪审员 邓国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