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安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平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安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470号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安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屈建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强国,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安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爱国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有商业交往关系。被告下订单向原告采购干膜。原、被告约定货款月结60天支付。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共欠付原告货款336228.65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6228.65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安滔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336228.65元给原告深圳惠美亚科技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莞市安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