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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行监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3-12-03

案件名称

高玉梅与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326号高玉梅:你因诉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监字第22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你主张被申请人北京市宣武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3年7月30日作出的《宣武区国土管理局信访答复意见》,未涉及到你在申请书中提及的房屋,构成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充分。上述答复意见指出对你申请事项不再作出处理,是基于被申请人已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过宣房地裁字(2002)第035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该裁决被法院认定合法,且信访答复类事项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