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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俊飞与潘晓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飞,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潘晓明,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晓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