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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290号申请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爻247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春,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3号华威大厦6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董事长。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与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等费用502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陕西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2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