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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杨林敏、江旭丽与郑启松、江山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敏,江旭丽,郑启松,江山市水利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敏。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旭丽。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启松。委托代理人:周一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山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祝继友。委托代理人:徐方忠。委托代理人:王培孝。上诉人杨林敏、江旭丽为与被上诉人郑启松、江山市水利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因有关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杨林敏、江旭丽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林敏、江旭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林敏、江旭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上诉人徐洪强、杨娟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