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惠洋与被告郝建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洋,郝建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44号原告惠洋。被告郝建世。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洋与被告郝建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洋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部退还原告惠洋。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