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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龙刑初字第99号被告人刘洪浪、刘晓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浪,刘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浪。被告人刘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浪、刘晓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浪、刘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晓和刘洪浪驾驶桂K3××1两轮摩托车窜至广西龙州县城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晓和刘洪浪来到龙州镇独山路龙庭华府售楼部门口,用螺丝刀撬烂停放在该车停车点的桂F9××9凯美瑞黑色轿车右前玻璃,盗走蒙×放在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装有1500元现金及一些证件的公文包,随即二人坐上摩托车往新车站方向逃跑。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辩称,他们偷的那个包里面没有钱。二被告人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刘洪浪和刘晓驾驶桂K3××1两轮摩托车窜至广西龙州县城伺机寻找盗窃目标。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刘洪浪和刘晓来到龙州镇独山路龙庭华府售楼部门口,用螺丝刀撬烂停放在该车停车点的桂F9××9凯美瑞黑色轿车右前玻璃,盗走蒙×放在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一个装有1500元现金及一些证件的公文包,随即二人坐上摩托车往新车站方向逃跑。另查明,因桂F9××9凯美瑞黑色轿车损坏,花费修理费共计242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依法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二被告人已经是成年人。2、抓获经过证实,龙州县公安局专案组经调查掌握被告人刘洪浪、刘晓有作案嫌疑,并于2013年3月20日在广西百色市市郊某宾馆将二被告人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现场笔录、提取赃物笔录、指认现场、赃物及相关照片证实,二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带领公安民警对丢弃物品地点进行指认,民警将被盗的公文包找到。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公安民警当场对公文包进行拍照提取,并对包内物品进行清点,后组织二被告人对包内的物品进行指认、确认,包内物品有1500元现金、文件材料、笔记本、优惠卡15张等物。4、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将公文包及包内物品、现金等物发还给被害人蒙×。5、龙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轿车右前门配件及修理费共计2420元6、(2004)义刑初字第1790号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洪浪于2004年12月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7、(2010)浙杭刑执字第9413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2010)浙乔狱假第460号假释证明书证实,2010年8月27日浙江省乔司监狱依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被告人刘洪浪假释(被告人刘洪浪已如数缴纳罚金二万元)。假释考验期限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5日18时许,其在龙庭华府售楼部上班时听到外面有砸东西的响声,其走出去看。看见一名男子将一辆黑色丰田牌轿车车窗砸坏并拿出一个黑色公文包,然后坐上另一名男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朝独山路新车站方向逃跑了。过了一会,其就打电话报警了。9、被害人蒙×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15日17时许,其将桂F9××9丰田凯美瑞黑色轿车停放在龙州镇独山路文化广场对面的龙庭画风售楼部门口附近路段停放,停放好后,其就去办事了。过了几分钟,其回来发现其的轿车的副驾驶室一侧的车窗玻璃被人砸坏了,车内有一个公文包。公文包是黑色皮质,包内有公文、文件、现金等物。现金有1500元,现金是装载一个黄色纸质信封中。10、被告人刘洪浪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某一天,其与同村的刘晓商量要出来以砸车盗物的方式找钱。之后我们就驾驶一辆车牌为桂K3××1建设雅马哈牌的深蓝色女装踏板摩托车出发了。第二天下午我们到龙州县城内,经过一个售楼部门口附近路段时发现有辆车,我们就停车。刘晓就走到轿车附近观察车内的情况,刘晓对其说确定车内有包。这样我们决定动手。刘晓戴上摩托车头盔走到车的副驾一侧,其就掉转车头到另一侧等候接应刘晓。因为轿车车身挡住其视线,其没看见刘晓如何砸车窗玻璃及拿包。当时其只听到两声“啪”的声音就看见刘晓拿着个黑色的皮包从车的前方走出来。然后其就开车上去接应刘晓离开现场。我们出了县城后来到一条尚未修建完成的路,我们检查包内的物品,包内有公文、文件、笔和优惠卡片之类的物品,没发现值钱的物品及现金,然后刘晓就把包扔到路旁的草丛中。11、被告人刘晓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15日,刘洪浪驾驶摩托车载其到龙州县城县城内,我们来到一个农业银行附近的一个小卖部买水喝,我们发现路边停一辆黑色轿车,其发现车内好像有包,便告诉刘洪浪。停车后,其带一顶头盔走到车附近看见有一个黑色公文包。其便从储物盒中拿出一字螺丝刀往副驾驶方向走去。刘洪浪也调转车头到车主驾驶室方向等候。其右手拿螺丝刀插到车窗玻璃与隔水条的缝隙里,用力扭,将玻璃撬裂后伸手将包拿走。得手后其就坐上刘洪浪的车往崇左方向驶去。出了龙州县城大概几公里来到右边有一条尚未完工公路,我们把公文包打开看,包内有公文、文件、笔和优惠卡片之类的物品,我们翻看公文包有一分多钟这样,看见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其就将包随手扔到路旁的草丛中。12、此外本案有受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蒙×的陈述有异议,辩称包内没有钱。对于二被告人辩解的意见,经查,公安民警根据二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并且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提取被盗物品。在公文包内依法提取相关物证,并从黄色信封中检出现金1500元,现场搜查所提取的物品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吻合,因此,对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以上证据均可证实本案的事实,且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浪、刘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财物1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晓、刘洪浪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洪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假释期间又故意犯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部分刑罚与本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洪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撤销(2010)浙杭刑执字9413号中对罪犯刘洪浪宣告假释的裁定,原判余刑三年七个月零十九天与本罪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四年二个月零十九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刘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罚金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伟清审 判 员  农小兰人民陪审员  农家宝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立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