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中行初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行初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里春酒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小金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阿中行初字第01号原告四川九里春酒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里春酒业公司),公司地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九里埂。法定代表人冯兴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国兵,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金县人民政府,地址:小金县美兴镇。法定代表人金绍强,小金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魏光富,四川金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九里春酒业公司诉被告小金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九里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国兵,被告小金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魏光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协调,九里春酒业公司与被告小金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9日在庭审中达成和解协议,九里春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里春酒业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九里春酒业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许志英助理审判员 吴延丽人民陪审员 田 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晓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