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锦猛与李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陈锦猛,市民。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飞虎,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秀丽,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猛与被告李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锦猛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秀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锦猛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