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刑初字第933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1年3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520元。2013年4月23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f×××××号轿车沿本市梧桐街道市府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为民路口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双方发生争执,后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陈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0.84毫克/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带至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4毫克/毫升(醉酒标准为0.8毫克/毫升)。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酒精呼吸检测单、驾驶证查询信息及驾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赔偿协议、取证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月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利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