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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郑某与蓬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蓬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蓬某某已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