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小舟与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李小舟,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花城中街70号4栋2单元7号。委托代理人左明贵,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毫,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柳毓程,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凌,男,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99号,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丽都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芙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浩,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舟与被告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商业旅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李小舟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小舟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