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4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琴红与任烈熬、武汉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红,任烈熬,武汉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240号原告陈琴红。被告任烈熬。被告武汉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红诉被告任烈熬、武汉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琴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烈熬、武汉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红撤回对被告任烈熬、武汉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刘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琴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