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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伟莲与周婧、张腾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莲,张腾飞,周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263号原告孙伟莲,女,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丽,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腾飞,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周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莲与被告张腾飞、周婧、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伟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伟莲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