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民申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荣佳(浙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荣佳(浙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8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荣佳(浙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夏菁。委托代理人:林昌。委托代理人:陈忠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福生。再审申请人荣佳(浙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嘉兴福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嘉民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荣佳(浙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