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徐彩霞与余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霞,余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591号原告:徐彩霞。被告:余小仙。原告徐彩霞诉被告余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余小仙归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华璐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小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余小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徐彩霞借款10000元,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借款至今未予归还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小仙归还原告徐彩霞借款本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小仙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华 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龙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