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焦玲娟与史殿兰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玲娟,史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73-1号申请执行人焦玲娟,女,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史殿兰,女,1955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焦玲娟与史殿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焦玲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477.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477.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焦玲娟。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