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叶××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银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叶××被告:黄××原告叶××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3年9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叶×甲于1998年7月13日出生,小女儿叶×乙于2000年3月22日出生,小儿子叶×丙于2002年3月2日出生。2009年8月,被告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独身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次打听被告下落无果,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一人抚养儿女。由于被告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人身心和合法权益,原、被告间已无感情可言,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叶×甲、叶×乙、叶×丙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户口簿》,拟证实原、被告身份及生育子女的情况;2、《结婚证》、结婚申请书,拟证实原、被告婚姻状况。3、证明,拟证实被告于2009年7月离家,至今未归。被告黄××不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1998年4月14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7月13日生育女儿叶×甲(曾用名:叶×1),2000年3月22日生育女儿叶×乙,2002年3月2日生育儿子叶×丙。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1998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分居期间,婚生子女由原告独自抚养。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自2009年7月离家未归后,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已分居生活至今,有银海区福成镇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子女均由原告抚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子女叶×甲、叶×乙、叶×丙由原告抚养更利于三人成长,原告亦当庭表示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由其独自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与被告黄××离婚;二、婚生子女叶×甲、叶×乙、叶×丙由原告叶××携带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文代理审判员 范 俪人民陪审员 叶维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