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边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钟华平与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华平,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边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钟华平,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现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曾宗贵,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3)盐边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九建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营业部的存款5.6万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明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