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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赵某,无业。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