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赵兴龙与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陆献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龙,陆献锋,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赵兴龙。委托代理人徐德红,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献锋。委托代理人朱庆忠。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建国西路XXX号XXX号楼XXX楼XXX-XXX、XXX-XXX室。负责人何耀枝。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elDoukeris。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晓娜,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兴龙诉被告陆献锋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威上海分公司)、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公司)为本案被告。本案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兴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德红、被告陆献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庆忠、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百威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董晓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兴龙诉称:2012年10月9日8时许,原告赵兴龙骑电动自行车沿本市学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被告陆献锋驾驶轻便摩托车沿本市苗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苗圃公路进学府路北约10米处,原告骑车右转弯,被告陆献锋驾车左转弯,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松江交警支队)责任认定,被告陆献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9,561.77元、误工费34,000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5,75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5.2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1,7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6,500元。被告陆献锋辩称:原告的车辆没有牌照,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且事故认定书就事故发生的陈述缺乏逻辑性。事故发生时,被告陆献锋系职务行为。赔偿责任比例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百威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间不是被告陆献锋的工作时间,且被告陆献锋系无证驾驶,驾驶的车辆也并非是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故被告陆献锋的驾车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被���百威上海分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也不存在过错,应由被告陆献锋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9日8时,被告陆献锋驾驶轻便摩托车沿本市苗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赵兴龙骑电动自行车沿学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苗圃公路进学府路北约10米处,被告陆献锋驾车左转弯,原告骑车右转弯,二车发生碰撞,致车损、人伤。事故发生后,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陆献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陆献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兴龙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陆献锋在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系被告百威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审理中,被告陆献锋提供案外人上海中荡商贸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主要内容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被告陆献锋与上海中荡商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每周二早晨向该公司介绍百威系列产品的返点返利情况,周二至周五在该公司百威产品代理区域做市场推广。2013年4月3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赵兴龙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鉴定。同年4月10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兴龙之右胫腓骨骨折致右下肢丧失功能16%,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6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3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注:被鉴定人赵兴龙需择期行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二次手术,具体按医嘱进行,赔偿时应考虑其费用。原告赵兴龙系农业户口,于2008年9月至2013年4月8日在松江区石湖荡镇养石路XXX弄XXX号XXX室居住,于2012年3月1日至事发前在上海创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于2011年8月开始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陆献锋向原告支付5,500元。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证明、鉴定意见书、居委会证明、来沪人员居住证信息查询、居住证历史信息查询、劳动合同、公司证明、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一、关于���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陆献锋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陆献锋对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原告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存在过错,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地点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不能说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发地点记载与责任认定没有关联性,且被告陆献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陆献锋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陆献锋系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从事销售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被告陆献锋提供案外人的证明表示事发时系其从家去往经销商的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虽然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对被告陆献锋的证据未予认可,但从事发时间、地点、被告陆献锋的身份综合分析判断,应视为被告陆献锋已完成举证义务,而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并未提供足以反驳证据,故本院确认被告陆献锋事发时是其去往经销商途中的工作时间,可认定被告陆献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造成的损害由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不具有法���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百威公司承担。而被告陆献锋在事故中驾驶的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陆献锋与百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陆献锋与被告百威上海分公司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另行处理。被告陆献锋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重新鉴定,理由为原告擅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未经过其同意。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系松江交警支队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被告陆献锋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需提供合理的依据,现其仅以鉴定未经其同意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的认定:对于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原告主张医疗费39,561.7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是给予住院的受害人,原告住院11天,按照每天2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元。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本院酌情确定按照每天30元计算,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的营养期3个月,营养费为2,700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现查明原告虽系农业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事故前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故可按照城镇标准。原告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按本市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计算二十年。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的伤势构成XXX伤残。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80,376元。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205.20元,该费用系原告购买拐杖的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购买拐杖作为其辅助器具属于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原告主张其由亲属护理,每月误工收入损失3,500元,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参照本市护工市场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每天40元计算,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4个月,护理费为4,800元。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事发前原告每月平均工资为3,140.78元,事发后公司平均每月为原告发放1,274.50元,并且原告的实际休息时间为5个月,同时根据鉴定意见原告后期取内固定尚需休息2个月,综上,原告误工费为13,063.96元。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结合原告的治疗情况,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这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了不良后果,而且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因此,本院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对于车辆损失费,原告仅提供购车凭证主张车辆损失费1,700元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酌情确定车辆损失费为300元。对于衣物损失费,本院结合原告受伤部位、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酌定衣物损失费为200元。对于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鉴定费发票,原告主张鉴定费2,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原告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原告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本院根据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律师费为3,000元。三、关于被告赔付金额确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其中属于交强险限额范围的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5.2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3,063.9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14,245.16元。其中被告陆献锋已付5,500元,故其在108,745.16元范围内与被告百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兴龙医疗费39,561.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80,3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5.2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3,063.9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152,126.93元,扣除被告陆献锋已付的5,500元,余款146,626.93元由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兴龙;二、被告陆献锋对于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付款额中的108,745.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9元,减半收取2,099.50元,由原告赵兴龙负担483.50元(已付),由被告陆献锋、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