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民初字第05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高×诉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王××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05183号原告高××,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军伟,男,1978年3月8日出生,北京高硕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被告王××,女,1978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志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伟、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11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婚后因拆迁得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东四区某室房屋,在离婚纠纷中未予以处理,需要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村有40.5平米回迁房平米数也在婚姻期间取得,也应依法分割。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分割原被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锦苑东四区某室房屋(购买价约30万元);2、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村的40.5平方米回迁房平米数,判令其中的20.25平米回迁房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答辩称:位于龙锦苑的房屋是我们婚内的共同财产,原告将近9年时间在服刑不在家,我带着孩子一直靠这个房子的房租养活着,不足的时候我父母还帮忙养。房子若是没有了我的经济来源就断了。我没有工作以后孩子结婚也需要房子,我现在的生活比较艰难。我和孩子都没有生活来源,希望原告多为孩子考虑,我可以放弃但是要给孩子留着。虽然我们离婚了,但我希望不要影响孩子,给孩子一个正常成长的环境。孩子马上上中学了加上青春期,不想对孩子有负面的影响。如果非得要分的话,我建议法庭照顾我和孩子的利益。现在生活成本那么高,主张房子分给我和孩子,我给原告相应的补偿款。关于第二项请求,我不知道原告计算的40.5平方米的数是怎么来的。2002年拆迁,我们是2001年领的结婚证,房子是以房换房,我有一个购买村内回迁房的机会,当时刚结婚没有钱买,指标也没有用,现在没有指标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与被告王××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11日经我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王××抚养,原告高××每月给付抚养费八百元,双方对财产问题另案解决。另查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东四区某室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为被告王××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王××,登记时间为2010年9月3日,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对诉争房屋原被告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申请对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但因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时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高××后向我院撤回了鉴定申请。现原被告均要求对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份额进行分割。再查明,原告高××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3年3月21日被刑事羁押,于2005年8月19日被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3月,高××被依法假释出狱。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2012)昌民初字第10353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无相反的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的前提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本案中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离婚后应当依法予以分割。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均表示同意对房屋产权登记份额进行确认,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和子女抚养付出较大,故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王××享有诉争房屋60%的所有权。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原告并无证据证明,且本院依职权亦未能调取相关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原告可待有新证据后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东四区某室房屋为原被告双方按份共有,原告高××享有40%份额,被告王××享有60%份额;二、驳回原告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三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负担三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