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桂攻与被执行人武汉威宝家俱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桂攻,武汉威宝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吴桂攻。被执行人:武汉威宝家俱有限公司申请人吴桂攻与被执行人武汉威宝家俱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桂攻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0)阳十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告武汉威宝家俱有限公司给付吴桂攻货款人民币88693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017元及公告费人民币700元由武汉威宝家俱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的(2010)阳执字第6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来源: